农村居民门诊、住院、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受理范围:具有商南县农业户籍的所有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的镇(办)、村(社区)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所产生的费用;在县内定点的镇(办)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治门诊规定病种的慢性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县内定点的镇(办)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由新农合制度按比例予以报销。参合农民以人为单位,年度门诊、住院、慢性病报销累计限额为20万元。
报销标准:门诊报销。普通门诊报销,单人设标80元/人/年,县新农合经办中心提取10%年度风险调剂资金后,家庭封顶为参合家庭成员人数×70元。门诊报销统一由定点的镇(办)、村(社区)医疗机构分别按照65%、75%报销(门诊统筹诊次总额预付办法另行通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持有门诊慢病卡的患者门诊治疗后,医药费用实行按比例限额报销。其中,符合I类病种的恶性医院放化疗、肾透析的,可累计疗程费用报销,按县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只设一次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门诊特殊慢性病包含以下三类病种:Ⅰ类:含尿毒症三期肾透析、肾病综合症、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含疑似);伴有功能障碍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Ⅱ类:含各型糖尿病伴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癫痫、各类结核病、各类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尘(矽)肺。Ⅲ类:含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伴肢体功能障碍,甲亢、狂犬病(含疑似和犬咬伤)、乙肝、肺气肿、肺心病。一类慢性病的封顶线是2.5万元,二类慢性病的封顶线是元,三类慢性病的封顶线是元。住院费用报销:①住院报销起付线。镇(办)一级医疗机构元;医院元;医院元;医院1元;医院元;医院元。②住院报销。符合规定的费用(即合规费用),镇(办)医院报90%(住院费用在元〈含〉以下者,不设起付线,报65%);医院报75%;医院报65%;医院报60%;医院报60%;医院报55%。所有意外伤害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定点同级别的基础上再下降20%;医院报销比例在上述同级别基础上再下浮10%。在县级(含)以上住院但未规范执行技术转诊的,报销比例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下降20%。80-90(不含)周岁的医院起付线后按80%报销,在镇(办)卫生院住院的,医院起付线后按90%报销;90(含)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院起付线后均按90%报销。各类恶性肿瘤每年需多次住院放化疗,以及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医院住院的,根据患者自愿,年度内多次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多次住院费用累计报销的,医院级医院起付线后按相应比例报销。医院的住院费用不能累计报销。毒蛇、犬等动物咬伤、蜂蛰伤、一氧化碳中毒、内固定物取出术和意外伤害住院花费在元以下的,不再实行审批,由患者所在的村(社区)、镇(办)开具意外伤害证明后,按外伤报销比例直接报销。意外伤害住院花费在元以上的,须经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外伤调查无第三方责任后方可报销。各类医用耗材在0元以内的,全额纳入报销范围;0元以上的,按60%计算纳入报销范围,报销封顶线为0元。
慢病卡申报程序:参合农民患有符合规定的慢性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本人填写申请表→村(社区)盖章→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和相关辅助检查阳性资料→交镇(办)卫生院初审→县新农合经办中心认定→镇(办)、村(社区)公示→参入报销。
报销方式:①参合农民在定点的镇(办)、村(社区)门诊就诊时,持合疗本随诊随报;②在镇(办)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治门诊慢性病时,持合疗本和慢病卡,由接诊的医疗机构随诊随报;③在镇(办)及以上定点的直通车报销医疗机构住院的,由该医疗机构直通车报销,需提供户口簿、参合缴款票据(当年)、合疗本等证件;④在医院住院的,出院后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结算票据、转诊单,到户口所属镇(办)卫生院合疗办报销。生小孩的,还应提供准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受理部门:医院或各镇(办)卫生院;县新农合医疗经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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