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蛰出来的纠纷,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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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被马蜂蛰了”

“啥,人没事,毛驴死了……”

“蛰”出来的纠纷

龙陵县气候温和,生态环境良好、林下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73.62%以上,蜜源植物分布广。近年来,龙陵县养蜂产业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农户通过养殖蜜蜂享受到了生态“红利”,但随之而来的蜜蜂蜇人事件也变得屡见不鲜。

年11月9日,家住腊勐镇的刘某一纸诉状将同村的杨某告上了法庭。事情的起因是刘某和其饲养的毛驴被杨某饲养的马蜂蛰伤,医院进行医治,被蜇伤的毛驴也请了兽医进行检查、治疗,但4天后毛驴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

11月28日,镇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旁听庭审过程。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将择日宣判。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讲到这里,养蜂人有话说了:“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配套规定:注解版》不是注解说饲养的动物不包括昆虫和微生物吗?蜜蜂属于昆虫,养蜂人不能对蜜蜂蜇人实施控制,那养蜂人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啊!”

其实不然,配套注解是国务院法制办为了普及法律而编,其作者对法律条文作出的释义属于学术观点,代表的仅是专家意见,存在着讨论空间,并不像最高院司法解释那样具有可被直接援引的权威的立法效力。此外我国《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m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第15条“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m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都明确规定了养蜂人的注意义务与通知义务。如果养蜂人疏于管理、违反这些义务,比如没有按照规定使蜂场和居民区保持适当距离、没有通知有关单位、没有在蜂场周围设立标识牌等,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情形在司法实务中是经常发生的。

温馨提示

蜜蜂有很高的警惕性,特别是攻击性较强的马蜂,其具有极强的领地意识,“生人”靠近就会主动攻击,而且还是群起而攻之,往往会导致不可估量的后果。

养蜂本是“甜蜜的事业”,但养蜂人也要对自己的蜜蜂“严加看管”,莫让甜蜜的事业变成了负担。

供稿:张艳华

原标题:《“蛰”出来的纠纷,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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