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蜂,又称为“蚂蜂”、“胡蜂”或“黄蜂”。雌蜂身上有一根有力的长螫针,在遇到攻击或不友善干扰时,会群起攻击,可以致人出现过敏反应和毒性反应,严重者可导致死亡。
马蜂的个头大,“嗡嗡”从身边飞过时,都能让人心生畏惧,平时见了躲还来不及。但有人却自恃“艺高人胆大”,要去和马蜂硬刚,还要掏了人家老巢,结果如何呢?
年10月,在广西田阳县打工的小伙阿新,因为掏马蜂窝,被马蜂围攻蜇伤,医院时,已经气息奄奄,经诊断毒性较强,已经导致肾衰竭,还伴随着其他的并发症。在医院治疗后,还是被下了病危通知,其家属得知后,悲痛欲绝。
最后阿新还是没有熬过去,断送了自己年轻的生命。白发人送黑发人,让阿新父母本就风霜满面的脸庞再添沧桑,他们怎么也接受不了,一天前还兴高采烈和他们说找到住处的小儿子,突然就没了。
悲痛之余,阿新的父母将某培训基地和阿新的朋友阿东告到了法院,向他们索赔9万元。按说掏马蜂窝是阿新自己要做的,和他人有什么关系呢?
原来阿东是某培训基地的门卫,也是阿新之前一起工作的同事,两人以前称兄道弟。阿新和女友要在培训基地找房子住,阿东给他找了点关系,租了个不错的房子。为了表示感谢,就在培训基地附近请阿东喝酒。
酒意酣畅之时,阿东对阿新抱怨起培训基地里一棵苦楝树上,有一窝马蜂,每天“嗡嗡嗡”的挺闹心,离单位的食堂还比较近,前几天还把他给蜇伤了。虽然上报给培训基地的领导了,但一直没派人来处理,基地里的员工都深受其害,苦不堪言。
其实阿东也就是吐吐苦水,但没想到阿新忽然来了兴趣。既然有蜂窝,肯定有蜂蜜,阿新以前在老家经常掏蜂窝,对马蜂的习性也比较了解,于是自告奋勇要去摘蜂窝,将马蜂赶走。
酒壮人胆,说干就干。阿东虽然有些担忧,但酒精会麻痹人的思考能力,看着阿新自信满满,志在必得的样子,他也就没有多加劝阻了。醉醺醺的两人一起走到培训基地,另一个门卫问他们要去干什么,听说阿新要去掏马蜂窝,让他别逞能。
酒意上头的阿新以为这是对他能力的否认,斗志更加昂扬。让阿东给他准备好雨衣、手套和梯子以后,就往树上爬。另一个门卫虽然觉得危险,但可能想着如果能把马蜂这个祸害除了,也是件好事,就没有阻止了。
一件雨衣哪能挡住马蜂的攻击呢,更何况阿新喝了酒,身体不如平时敏捷,躲避都来不及,被蛰得全身都肿了,踉踉跄跄地爬了下来,身体不停抽搐,脸色也开始发白。阿东和另一个门卫随即医院,但还是没能挽回他的生命。
阿新的家属认为培训基地的马蜂窝存在已久,还蜇伤过别人,马蜂毒性强,又是在人来人往的食堂附近,是一个极大的安全隐患,但培训基地却没有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培训基地的马蜂窝确实是一个安全隐患,培训基地应及时处理,并在未处理时在马蜂窝附近摆放安全提醒标识,禁止他人靠近,培训基地的门卫对靠近马蜂窝的人有义务进行阻止劝离。
但培训基地没有做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所以培训基地是要为阿新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那么阿东有什么责任呢?
阿东不仅是阿新的朋友,他还是该培训基地的门卫,有义务对阿新掏马蜂的行为进行阻止和劝离,他不但没有,还纵容了阿新的行为,为其提供了雨衣等工具。
且他和阿新一起喝酒,明知阿新已经醉醺醺,作为酒友他对阿新有一定的照顾义务,应该对醉酒同伴的危险行为,进行提醒和阻止。比如同桌喝酒的人,提出要酒后驾车,作为神志清醒的酒友,应该进行劝阻或联系其家人朋友,将他安全送达。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阿东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但最应该承担责任的还是阿新自己,他作为一个成年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预知掏马蜂窝的风险,但因他喝了酒对自己的能力过于自信,最后导致自己中毒身亡,本身存在过错。
根据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阿新要为自己的死负首要责任,阿东和培训基地负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培训基地承担10%的赔偿责任,阿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阿新要为自己的死承担70%的责任。
虽然培训基地和阿东都赔了钱,但再多的钱也换不回阿新的命,归根究底,还是他自己的鲁莽所致,这个案件也警醒我们,做事要三思而后行,不要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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