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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乐善法庭妥善处理蜂蛰伤纠纷,取得

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乐善法庭依法审结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秦某甲、秦某乙、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在此,再次提醒广大群众,马蜂危险,应请专业人士处理马蜂窝,如不慎被蛰,应及时就医,切勿耽误就医时机。

年10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告秦某某放学回家,途经双星乡龙岩村7组小桥坝时,用石头砸了离路边约1米远且已经掉在地上的一小部分马蜂窝(该部分蜂窝系事故发生前十天左右由案外人从树上取下完整的马蜂窝时留下的,现无法查明案外人情况。)之后被告秦某某就离开了。紧随其后的原告看见被告砸了马蜂窝,就往路边的水田里面走,想绕过蜂窝,但马蜂仍将原告蒋某某蛰伤。随后原告爷爷赶到,用火将马蜂驱赶。原告受伤后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同日19时06分,医院出具了病危通知书。随后,原告转院至重庆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蜂蜇伤;2.中毒性肝炎;3.急性肾损伤;4.急性肾功能不全;5.中毒性心肌炎;6.中毒性脑病?7.继发性凝血功能障碍。行经相关治疗后,原告于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为:随访指导,肾脏免疫科门诊随访血尿常规、肝肾功、心肌标志物+BNP等3月,14天后首次随访。若出现心慌、心悸、头痛、头晕,蜂蜇伤口处渗液或化脓等不适请及时就诊。原告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8元,在重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5元。年11月23日,原告父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的方式报销了原告医疗费中的.1元。年12月5日,原告母亲委托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继续治疗医疗费、护理时间及人数、营养费进行鉴定,鉴定共计花费元。年12月8日,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出具川新鉴[]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蒋某甲的继续治疗医疗费酌定在元以内认可;2.护理费按每日1人次计算90天;3.营养费为元。本案经过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因被告秦某某系未成年人,判决由被告秦某某的父母赔偿.06元给原告。

判决书送达后,在一审判决还未生效的情况下,被告秦某某的父母便来到法院将准备好的赔偿款交付给了原告的父母,原、被告两家又恢复了往日和睦的邻里关系,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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