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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醒房东莫大意电动车充电起火致

敲响警钟!

江苏苏州一民房突然起火,

导致租客孙某全身40%烧伤,

并构成四级伤残.....

孙某认为,另一名租客闫某的电瓶车充电是引发火灾的可能因素,房东陆某夫妇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在治疗结束后,将陆某夫妇和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各项损失万余元。

房东认为:应该租客赔

房租是其生活费用的来源房子被火烧掉应该由租房的人赔偿二人损失

租客则认为:房东负有责任

房东以其共有的房屋作为租赁物向公众出租并收取租金,符合经营活动的一般特征,因此房东应当在合理注意的限度内,保障承租人住宿在该房屋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另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火灾是由其电瓶车充电引起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方都有过错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火灾原因排除遗留火种的起火因素,但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但各租户均反映,并没有外来火源的相关情况,火灾发生时电线和电瓶车在燃烧,而连接电线的只有闫某正在充电的电瓶车。

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细项勘验,电瓶车充电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故闫某对于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陆某夫妇作为房屋出租方,对案涉房屋以群租的形式出租给他人居住生活,更应该对电线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尽更多的安全防范及注意义务,对租户专门用于电瓶车充电的线路的用电流量应给予充裕用电范围,并定期作相应的用电线路检查,故其对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作为房屋的租户之一,也是案涉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之一,包括其他租赁户在内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安全防范、注意并提醒的审慎义务,故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经法院审核,孙某因本案火灾事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万余元。

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闫某承担本案因火灾事故产生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64万余元,由房屋出租方陆某夫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51万余元,剩余10%的损失由孙某自行承担。

每次看到类似出租屋火灾小编都想强调:

NO.1

房东是出租房消防安全

第一责任人

出租房失火造成损失房东、租客都有责任但房东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肩上是有消防安全职责的

NO.2

电动车充电要得当

千万千万不要在楼道内、自家客厅、楼梯间、建筑首层充电

在这些地方充电都是违规充电

因为一旦起火

浓烟、火势很容易在这些空间扩散

造成群死群伤

电动车充电最好是在小区集中充电桩处充电,此外,要选购质量合格的电动车;日常多检查多维护;充电时间切勿过长;也尽量不要在夜晚充电;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

违规充电隐患大,

房东对消防隐患防控,

切莫疏忽大意哦!

来源:广州消防、桂城消防、桂城流管局、佛山新市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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